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,有什么規定?
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,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、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后,方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;經批準的,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定協議,并支付設置費用。
按照前款規定收取的經營性設施設置費用應當納入物業維修基金。利用物業設置的公益性設施,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違反上述規定,由區、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,恢復原狀,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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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、場地,有什么規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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