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、場地,有什么規定?
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、場地。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占用、挖掘道路、場地的,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,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。
除執行任務的治安、消防、搶險、救護、環衛等特種車輛外,機動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、停放極其收費的規定,由業主委員會決定。車輛停放收費標準按所在地的區、縣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。車輛停放的收益應當納入物業維修基金,用于公共設施的維修、更新。
違反上述第一條規定,由區、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期限改正,恢復原狀,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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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,有什么規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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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主辦理入戶時,應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哪些費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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